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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贵州师范学院本科学分制课程重修管理细则(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2年04月06日 14:23  浏览:

    为进一步完善本科学分制课程重修管理工作,根据《贵州师范学院课程学分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重修对象

   (一)期末必修课程考试综合成绩在40分(不含40分)以下者;

   (二)重修考、缓考、补考不及格或60分以下;

   (三)期末、重修考、缓考、补考等缺考、考试违纪、作弊的;

   (四)选修课不及格的;

   (五)一学期缺旷课累计达或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经任课老师确认取消其期末考试或补考资格的。

二、重修方式

   (一)跟班重修。在学分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按规定申请办理重修报名及选课手续后,跟班低年级相同课程修读,参加同班期末考试。

   对于已经不再开设的课程,由开课单位按照同专业内培养方案、重修科目教学大纲等要求,从课程性质、学时、学分等方面综合选择相近课程进行跟班重修,考试通过后进行学分转换。

   (二)参加重修考试。学生确因实习、交换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学期跟班重修的,可向开课单位申请自修学习或在中国大学MOOC上重修网络课程并获得合格证书等方式,报经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审批,学生需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平时作业任务,达到可参加考核要求后,直接参加重修考试。

   (三)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需进行重修的学生人数达30人(艺体类小班课程不受此限制)及以上的,可由开课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单独组班重修。

   (四)其他。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随下一届或者由各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至两次重修,在学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不合格按结业处理。

三、重修管理及考核

   (一)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当于重修课程开课学期向课程承担单位提出网上重修申请,网上报名、选课,经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重修。

   (二)公共课的重修及考核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安排,教务处进行协调;专业课的重修及考核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安排。

   (三)重修考试原则上不单独命题,随课程教学年级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四)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重修成绩无平时成绩,登载卷面成绩,并标注“重修”。

   重修考试时间与期末正常考试时间冲突时,须先参加期末正常考试,重修考试延至下学期初补考进行。

四、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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