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和民主化水平,有力推进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教学院(部)基层党组织负责本院(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本院(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教学院(部)行政负责本院(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教学院(部)基层党组织和行政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本院(部)工作。书记和院长(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共同对本单位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条 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本院(部)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凡属教学院(部)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本院(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教学院(部)基层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院长(正、副主任)等。教学院(部)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列席会议。会议根据讨论事项,可以邀请本院(部)共青团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教工党支部书记、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教学院(部)党组织副书记或副院长或副主任主持)。议题以党务工作为主的,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议题以行政工作为主的,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主持;综合类议题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和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或副主任)协商确定召集和主持人。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例会,原则上半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八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不足半数时,一般不举行正式会议。如有紧急事情,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院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也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重大路线、方针和政策,传达学校党委行政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讨论决定本院(部)贯彻落实的意见或方案。
(二)研究制定本院(部)重要规划事项,包括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
(三)讨论决定本院(部)重要工作报告事项,包括党建工作、行政工作报告、年度经费决算报告、以基层党委或行政名义向学校提出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等。
(四)研究推荐本院(部)科级干部人选,推荐校级以上评优、表彰的教职工人选;研究人事调配、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奖惩、外出考察进修、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本院(部)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事关全局性和长远性的各种重要改革措施或办法,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本院(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建设、实验室建设、教研科研、招生就业、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和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本院(部)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理。
(八)讨论决定较大额度经费的使用安排。
(九)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准备
第十条 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教学院(部)中的系、室等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征得本院(部)分管领导同意、以书面形式提交本院(部)办公室,并呈送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院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除临时召集的党政联席会议外,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或告知参加会议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讨论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有关材料,内容包括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第十三条 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作为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已确定上会研究的重大事项议题,如教学院(部)党政主要领导不在或准备不充分时,应暂缓上会讨论。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会前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院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之间应该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形成初步设想或方案。
第十六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教学院(部)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应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通知单”和会议材料及时呈送参会领导阅知。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八条 召开会议时,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节省时间,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人员总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凡进行表决的事项,除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事项外,也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中的任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则应缓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可经党政负责人口头商议后紧急处理、做出决定的事项,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院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或分管领导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议题和做出的决定、决议,应指定专人通报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并征询其意见。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例会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参加会议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有关事项的,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并明确由会议主持人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内容,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六章 督办落实
第二十六条 每次会议应有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有规范的格式和编号,经会议主持人签批后,送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员审阅并存档,议事结果通知内设部门和人员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教学院(部)办公室要协助有关领导搞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的反馈。
第二十八条 教学院(部)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决议精神。如确需变更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议,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根据师生员工对决议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视情况作出调整。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教学院(部),实验中学,设有同级基层党委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教学院(部)领导班子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